營造業聘用移工已經成為當前企業補足人力的重要策略,但在申請過程中,其繁瑣的規定常令雇主產生疑惑,感到不知所措,以下外勞仲介惠群小編整理了勞動部列出的5大常見疑惑及解答,協助雇主建立申請流程的基本認知。
營造業移工申請申辦送件方式及其作業時間?
在申請一般營造業外勞之前,雇主須符合政府規定的相關資格,以確保企業具備穩定的營運能力及足夠的勞動需求。主要申請資格如下:
1、網路傳輸方式申請
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,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,應使用「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」辦理線上申辦。作業時間為勞動部系統收件次日起7個工作日。
2、書面送件方式申請
有正當理由,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,得採書面送件方式申請。
- 由專人送至機關收件櫃檯辦理(地址: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)。
- 利用掛號郵寄申請,郵寄地址: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,收件人註明:勞動力發展署(申請聘僱移工工作許可)收。
- 作業時間為勞動部系統收件次日起12個工作日。
惠群人力外勞仲介公司擁有20年豐富的經驗、申請超過千名移工,每年皆為政府評鑑為優良的外勞仲介公司,一條龍的服務讓雇主在申請流程上一步到位,順利找到合適的人才,提升企業競爭力。
營造業移工申請中,勞動部以簡訊及電子郵件服務通知雇主的項目有哪些?
- 雇主申請以下項目,勞動部不許可或廢止聘僱許者的狀況會主動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,包含:
- 聘僱許可、期滿續聘、接續聘僱許可
- 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
- 外國人轉出、雇主與外國人協議不續聘轉出、延長外國人轉換期限
- 定期查核、徵詢
- 欠繳就業安定費
- 勞動部傳送的簡訊內容所載為「勞動部提醒您:xxxx號處分函已於x年x月 x日寄發,請依規定辦理後續應辦事項(聯絡電話:02-89956000)」。
- 勞動部傳送的電子郵件內容為「有關xx年x月x日勞動發事字第xxxx號處分函(不予許可、接續聘僱不予許可函、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函或限期離境函)已於 xx年x月x日寄發,請依規定辦理後續應辦事項(聯絡電話:02-89956000)。」
營造業移工申請,若移工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,應如何申請遞補外國人?
雇主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(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3個月以後至9個月以內之期間)檢具申請書、審查費、外國人名冊正本、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等規定文件,提出遞補申請。
一般營造業外勞申請 雇主應負擔增額費用
什麼是一般營造業外勞申請的增額費用?簡單來說,每家企業都有其固定的申請名額,若現有名額不敷使用,想增加名額,便可透過增加繳交安定基金來達成。
一般營造業的人數配額是30%,在多繳就業安定基金的情況下,最多可申請的上限是10%,當然,如前面所提到的,雇主每個月的成本就會增加,詳細數據如下表所示:
企業可藉由上面表格事先思考是否要支付這筆額外的費用,以爭取到最大限額的移工人數,建議可諮詢專業的代辦機構,以獲得更專業的見解以及建議。
營造業移工申請,主動離境備查的適用對象為何?
- 為簡化行政作業,雇主聘僱各業別移工因聘僱期滿或提前解約驗證出國,均為主動離境備查的適用對象。舉例說明如下:
- 聘僱期滿:移工A的聘僱期間至113月年8月1日止,雇主安排A在113年8月1日當天出國,勞動部會介接內政部移民署出國資料後,主動核發雇主離境備查函。
- 提前解約驗證出國:移工B想提前回國,與雇主到地方政府辦理提前解約驗證,雇主安排B原聘僱期間屆滿日前1個月出國,勞動部會依內政部移民署傳輸的出國資料,主動核發雇主離境備查函。
- 惟移工離境後30日內,雇主還是未接獲勞動部主動核發之離境備查者,請雇主於移工出境後30日至60日內,向勞動部辦理移工離境備查。
營造業移工滿期續聘如何申請?
- 申請時間:雇主須於移工聘僱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。
- 申請文件應備:
- 有效招募許可函(含入國引進許可函)。
- 雇主與移工簽署雙方合意期滿續聘證明。
- 移工向入出國管理機關申請居留之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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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來源:
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